被保人: 4岁 女
侧重险种: 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可看病、可养老、可传承,一举三得,关键是还能返本,全面解决大小病保障,一生无忧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等待期内发生重大疾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或等待期后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首次重大疾病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和100%基本保额三者取大给付;其余5次,每次给付100%基本保额。每组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最多可给付6次,给付满6次后合同终止。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4.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若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100%;若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 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因意外伤害导致或等待期(90天)后患合同约定轻症疾病,给付30%基本保额,不同轻症之间最多可给付5次,共给付150%基本保额,给付满5次后该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依然享受其他保险责任。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 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若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或特定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于其每次进行上述特殊门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生效90日内确诊疾病终末期,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合同生效90日后确诊疾病终末期,未满18周岁,返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和100%基本保额三者取大给付,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止;将豁免合同自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生效90日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合同生效90日后身故,未满18周岁,返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和100%基本保额三者取大给付,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106100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一次性返还全部已交保费,合同保险责任均继续有效。祝寿金领取日分为66周岁、77周岁、88周岁和106周岁四种,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作为祝寿金领取日。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可豁免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27 |
主险 | 爱立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5305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99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主合同相同 | 276.97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尊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427 |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爱立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 | 终身 | 20年 | 5305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106100 |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99 |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10000 | |||||
附加险 | 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主合同相同 | 276.97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 5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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